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巍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鑑斌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計算上
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4 項準用第77條之1 第2 項規
定自明。查就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119 元【計算式:訴請返還所占
用面積279.01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 平方
公尺=530,119 元】,應徵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於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