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林源豐
林進興
林家鴻
林志皇
林進成
被上訴人 陳敏輝
陳志彰
陳勝琳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則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83,720(計算式:64,186×一
年租金之20倍=1,283,720;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
意見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