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58號
CHDV,108,訴,858,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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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富霖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黃曉雯 
被   告 吳建興(原名:吳清潭)

      李隆  

      吳正聰 
      吳李阿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建樺 
      吳嘉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盛勛 
      吳雅芳 
被   告 成兆欽 
      楊明宗 
      楊明達 

      楊明樹 
      楊美雪 
      葉楊秀英

      施淵琛(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淵琚(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榮豐(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芬(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施雪芳(即施吳玉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 「應有部分」欄關於「公同共有1/1 」之記載,應更正為「1/1 」,及附表編號5 「應有部分」欄關於「1/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附表編號2 「應有部分」欄關於「公同共有1/ 1 」之記載、附表編號5 「應有部分」欄關於「1/1 」之記 載,應分別為「1/1 」、「公同共有1/1 」之誤載,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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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霖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