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祭祀公業蕭志綉法定代理人 蕭沯沛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被 告 邱繼亨 邱繼旺 邱鋱嘉 上 3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被 告 邱淑美 楊邱莓 邱季蓮 邱美霞(國外公示 邱秀琴(國外公示 邱秀玲(國外公示 蕭錦文 蕭梨 蕭文恩 蕭玉娟 蕭明財 蕭文悉 兼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蕭天送 蕭明鑫 蕭世練 呂蕭素蓮 蕭素 紀蕭素月 蕭專 兼上4 人訴訟代理人 蕭世棖 蕭惠欽 蕭貞雄 蕭嘉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案情亦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0 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