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82號
CHDV,107,訴,88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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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蕭志綉


法定代理人 蕭沯沛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邱繼亨 
      邱繼旺 
      邱鋱嘉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邱淑美 
      楊邱莓 
      邱季蓮 
      邱美霞(國外公示
      邱秀琴(國外公示
      邱秀玲(國外公示
      蕭錦文 
      蕭梨  

      蕭文恩 

      蕭玉娟 

      蕭明財 
      蕭文悉 
兼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天送 
      蕭明鑫 
      蕭世練 

      呂蕭素蓮

      蕭素 

      紀蕭素月
      蕭專  
兼上4  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世棖 

      蕭惠欽 

      蕭貞雄 
      蕭嘉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0 年2 月26
日下午5 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
判者多,案情亦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變更為
於110 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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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