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張素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被 告 林生桃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富期 被 告 黃松源 被 告 曾瓊林 被 告 曾俊維 被 告 黃洪數滿被 告 張炳堯 被 告 張宏銘 兼前列張炳堯、張宏銘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琴 被 告 李永蕙 被 告 廖招賢 訴訟代理人 黃清鑫 兼前列黃松源、曾瓊林、廖招賢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俊維 被 告 吳金海即吳林珠之繼承人被 告 吳金忠即吳林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君 被 告 吳立即吳林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三頁第十八行關於「吳金海」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立」。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