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08號
CHDV,106,訴,808,20210220,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張素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林生桃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富期 
被   告 黃松源 
被   告 曾瓊林 
被   告 曾俊維 
被   告 黃洪數滿
被   告 張炳堯 

被   告 張宏銘 
兼前列張炳堯張宏銘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琴 
被   告 李永蕙 
被   告 廖招賢 
訴訟代理人 黃清鑫 
兼前列黃松源曾瓊林廖招賢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俊維 
被   告 吳金海即吳林珠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金忠即吳林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君 

被   告 吳立即吳林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十八行關於「吳金海」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