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景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許鴻鈞告訴被告徐景堂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 民國110 年2 月4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 年2 月4 日 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 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