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號
CHDM,110,聲,44,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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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顥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108年度執字第54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顥譯前雖曾以「 受刑人(張顥譯)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向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表示不願就附表所示案件定 應執行刑,然現在更改意願,希望就該等案件定應執行刑, 故對彰化地檢檢察官核發之108年度執字第5400號執行指揮 書不服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又受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84條、第486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顥譯前曾向彰化地檢表示不願就附表所示案件定 應執行刑,有其簽具之「受刑人(張顥譯)是否聲請定應執 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然該署檢察官卻未依受刑人意願, 仍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乃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繼經受刑人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 抗字433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有各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檢察官依據法院上開裁定,在 執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刑之13年3月(按: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99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3月,嗣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及再抗告, 分經臺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並由彰化地檢以 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案件執行中,有各該裁定、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後,以108年度執字第5400 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受刑人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定 刑為有期徒刑4月),依法自無不合,受刑人以前述更改意



願為由,任意指摘而不服檢察官此部分之執行指揮,為無理 由,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
┌─┬─────┬──────────────────┐
│編│案件罪名 │ 確 定 判 決 │
│號│ ├─────┬─────┬──────┤
│ │ │判決法院 │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1 │毒品危害防│臺中高分院│106 年度上│106/12/18 │
│ │制條例 │ │訴字第1871│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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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槍砲彈藥刀│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交│107/6/3 │
│ │械管制條例│ │上訴字第 │ │
│ │ │ │547號 │ │
│ │ │ │ │ │
│ │ │ │ │ │
├─┼─────┼─────┼─────┼──────┤
│3 │肇事逃逸 │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交│107/6/3 │
│ │ │ │上訴字第 │ │
│ │ │ │547號 │ │
├─┼─────┼─────┼─────┼──────┤
│4 │強盜 │本院 │108 年度訴│108/9/10 │
│ │ │ │緝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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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傷害 │本院 │108 年度簡│108/10/29 │
│ │ │ │字第1551號│ │
├─┼─────┼─────┼─────┼──────┤
│6 │傷害 │本院 │108 年度簡│108/10/29 │
│ │ │ │字第15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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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