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2號
CHDM,110,聲,242,202102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王月雲(聲請書誤載為陳王月霞

受 刑 人 蔡育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9年度執字第5620號),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王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王月雲因受刑人蔡育哲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與具保人均已合法通知且拘 提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時經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經本院以108年 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並於民國109年12月1日確定後,受刑人 經聲請人分別於109年12月17日、同年12月16日依受刑人之 戶籍所在地及居所傳喚到案執行,分別依法寄存送達及由具 保人依法收受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 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 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執行 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與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憑。且受刑人迄今皆無因另案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又受刑人現所在之戶籍 住所仍同前址並無變動之情事,亦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 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