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11號
CHDM,110,簡附民,1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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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被   告 凃玄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28號、即110年度簡字第
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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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