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5號
CHDM,110,單禁沒,15,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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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佳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共伍點肆伍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佳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 2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為緩起訴確定,並於11 0 年1 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 透明結晶體3 包(淨重4.8599公克、0.3223公克、0.2784公 克),經送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4.8577公克、0.3214公克、0.2770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7 年9 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369號鑑驗書 1 紙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 ,毋庸宣告沒收)。又本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 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是應整體視為毒品 ,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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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