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47號
CHDM,109,訴,847,202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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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PHUONG NAM(中文姓名:陶芳南)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AO PHUONG NAM(下稱中文姓名:陶芳南)因加重強盜案 件,前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罪名為最輕本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109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 裁定自109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本案業於109年1月29日判決被告陶芳南犯加重強盜罪,處有 期徒刑3年8月,查被告陶芳南為外籍勞工,在我國並無穩定 家庭關係,經本院以其犯罪而判刑,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甚 高,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恐難確保判決之執 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0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張鶴齡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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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