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子澔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子澔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張子澔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 國109年8月26日裁定羈押,再於同年11月26日、110年1月26 日延長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 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0年2月25日起算 ,此有卷附同署檢察官109執助字第90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 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