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53號
CHDM,109,交重附民,53,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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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羅邁 
      鄭紫鉛
      羅乃珊
      羅伉婷
      羅士翔
      羅筱婷


被   告 朱淑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8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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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