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號
PTDV,110,除,3,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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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 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9 月3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 間已於109 年12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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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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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平男即聯農行│109年4月9日 │未載 │10,500,000元│TH8081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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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