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號
PTDV,110,補,8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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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鄭紟幃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金李淑容李淑真李淑娥李玲玟、曾
秀芳、鄭謙讓、鄭謙遜、鄭謙裕、鄭謙富、王慧道、王振財、鄭
玉鳳、鄭金發、鄭暉睦、鄭能靖、鄭信虔、鄭鈺琦王嘉慶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被繼承人鄭阿春鄭陳尾鄭金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暨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不可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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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