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鄭紟幃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金、李淑容、李淑真、李淑娥、李玲玟、曾秀芳、鄭謙讓、鄭謙遜、鄭謙裕、鄭謙富、王慧道、王振財、鄭玉鳳、鄭金發、鄭暉睦、鄭能靖、鄭信虔、鄭鈺琦、王嘉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被繼承人鄭阿春、鄭陳尾、鄭金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暨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不可省略)。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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