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號
PTDV,110,補,35,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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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素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周素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上開戶籍謄
  本之記事欄皆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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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