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林秋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3 紙之利息起算日,係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或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算。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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