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聲 明 人 饒育宗 一、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饒仙拿之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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