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15號
PTDV,110,司家補,15,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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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5號
聲 明 人 洪月娥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富有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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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