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8號
PTDV,110,司促,97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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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廖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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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期間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9,854元    │92年10月21日起至 │17.99       │92年11月22日起至104 年8 │
│  │       │104 年8 月31日止 │         │月31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         │內者依約定利率10% ,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
│  │       │         │         │付違約金。       │
├──┼───────┼─────────┼─────────┼────────────┤
│002 │9,854元    │104 年9 月1 日至清│14.98       │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  │       │償日止      │         │止,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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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