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15號
PTDV,110,司促,211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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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沈佳潾即沈圓娥即蘇沈圓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沈佳潾即沈圓娥於民國9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元,約定分048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05日止累計180,519 元正
  未給付,( 其中48,379元為本金,132,140 元為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沈佳潾即沈圓娥於民國94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5
  0,000 元,約定分084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05日止累計1,353,893
  元正未給付,( 其中362,842 元為本金,991,051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
㈢、債務人沈佳潾即沈圓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2月05日止累計479 元正未
  給付,其中156 元為消費款;323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沈佳潾即沈│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56元 │圓娥   │2月06日   │      │15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佳潾即沈│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8379 │圓娥   │2月06日   │      │20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沈佳潾即沈│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62842│圓娥   │2月06日   │      │20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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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