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廖嘉妘
上列聲請人與吳翰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給予相對人10天之還款期限,何以仍主張自民國
109年10月5日起息。
二、另核本件之對話記錄,相對人似無明示承認本案之債權金額
確為新臺幣356500元。請陳明是否另有其他釋明文件,足證
借貸法律關係存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