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19號
PTDV,110,司促,201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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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若涵即盧宥伊即盧耶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
  暨其中本金56,812元整自民國109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若涵於民國92年09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 年11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9,526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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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