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27號
PTDV,110,司促,1927,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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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朱敬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整自民國108 年12月
  2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8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
  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朱敬怡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0.53 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
  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
  臺幣173867元,及其中新臺幣168580元整自民國108 年1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8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
  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3867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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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