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56號
PTDV,110,司促,1856,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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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吳豐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58068542,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其約款。
  (專案申請日為107 /6/11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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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