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吳豐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58068542,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其約款。 (專案申請日為107 /6/11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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