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吳清萬即達鑫化工原料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吳清萬即達鑫化工原料行」。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清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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