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42號
PTDV,110,司促,184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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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吳清萬達鑫化工原料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吳清萬達鑫化工原料行」。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清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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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