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楊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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