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91號
PTDV,110,司促,169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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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代 理 人 林咸亨 
債 務 人 花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1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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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