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8號
PTDV,110,司促,1668,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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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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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