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張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
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
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
準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