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7號
PTDV,110,司促,1557,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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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展新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張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
  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
  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
  準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
  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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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