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洪才順
沈玥慈
一、債務人洪才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
二六六九七計收之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零‧六三一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洪才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沈玥慈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