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吉芳即鄭李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肆佰零捌元,及暨
其中本金134,070 元整自民國109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吉芳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0,408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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