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3號
PTDV,110,司促,1213,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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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若茵 
債 務 人 張浩鳴 


      陳慈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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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