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8號
PTDV,110,司促,106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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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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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