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8號
PTDV,110,司促,100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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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鍾一葳 

      鍾翰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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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