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鍾一葳
鍾翰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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