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玉滿
許朝乙
許愉佳
林軒禾
許顯洲
兼上列五人
送達代收人 黃桂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翁良興
范鄒桂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
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之核定上訴利益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