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22號
PTDV,109,訴,422,2021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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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玉滿 
      許朝乙 
      許愉佳 
      林軒禾 
      許顯洲 
兼上列五人
送達代收人 黃桂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翁良興 
      范鄒桂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
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之核定上訴利益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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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