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丕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東隆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4,941 元【(1009
.75 ㎡/10.91㎡+11.29 ㎡+1009.75 ㎡)×2,141,000 =2,09
4,941 】,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 萬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