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34號
PTDV,109,家繼訴,34,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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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田敏玉 



被   告 賴雪玲 

      賴玲麗 


      賴麗茜 

      賴芬蘭 

      賴秀秀 


      賴立芳 

      賴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訴外人黃昭美為被告賴立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 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賴立維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9 年10 月間死亡,訴外人黃昭美為其繼承人,有戶政資料及陳報狀 各1 份在卷可參。惟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 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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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