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收購稻米振興農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168號
PTDV,109,司調,168,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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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數人請求
收購稻米振興農業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數人請求收購稻米振興農業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 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只列相對人姓名,未提供相對人年籍資料 及送達處所,且依卷內事證資料,實難以期待渠等實際到庭 調解,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不能調解,揆諸前述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雖記載其地址:「7th Floor ,000 free Centre Street, Tifariti,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請於信封註記逾期勿銷毀,信件退還寄件人)」 ,惟查,聲請人查無任何入出境紀錄,亦無遷出國外之註記 ,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可憑,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其已遷出至聲請狀所載地址,足見聲請人未有遷移國外無 法收受送達之情形,是本件裁定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上開國 外地址,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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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