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364號
PTDV,109,司繼,1364,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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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64號
                  109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
聲 明 人 林美珍 

聲 明 人 林正義 

聲 明 人 林三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被繼承人均係林進風,本院認
有合併處理之必要,除就聲明人林筱玲潘秀蓮林和勇、林日
迴、簡子瀚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林美珍林正義、林三
泰之部分爰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林進風(下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進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屏東市○○路000 巷00號)於109 年9 月27日死亡,聲明人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聲明人林美珍林正義林三泰均係被繼 承人之兄姊,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查, 被繼承人尚有孫女即陳郁婷,復查陳郁婷未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有戶籍謄本、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 ,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陳郁婷未聲明拋棄繼承, 則聲明人林美珍林正義林三泰,依法即無繼承權,是其 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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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