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55號
PTDV,109,司促,15555,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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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債 權 人 李盛良 
債 權 人 洪鴻益即東億鋼鋁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忠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盛良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鴻益即東億鋼鋁工程行給付臺幣壹拾肆
  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支付命令送執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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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