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債 權 人 李盛良
債 權 人 洪鴻益即東億鋼鋁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忠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盛良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鴻益即東億鋼鋁工程行給付臺幣壹拾肆
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支付命令送執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