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108 年度簡字第1416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98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勇志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八年度簡字第一四一六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勇志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7 月29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 月,緩刑3 年,並應依如判決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履行 賠償義務,於108 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賠償義務,經本署及被害人屢催均置之不理,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住所係在屏東縣○○市○○路00 號,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先 予敘明。
三、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各有明文。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 撤銷與否之權限,乃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 認之標準;而所謂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 刑所附之條件,或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有隱匿或處 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 虞等情事,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 ,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
,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 銷,是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 人係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雙方調解內容為緩刑 之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 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 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 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9日以108 年 度簡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受刑人 並應於緩刑期內,如判決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即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自108 年 8 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1 萬元至告訴人所指定之帳戶( 共九期),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 期;該判決並於108 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揆諸上開判決 理由之記載,該判決所附之緩刑條件,係參酌被告與告訴人 於法院審理中所成立之調解方案而定,且原判決係考量受刑 人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方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則受刑人 自應依原判決所定負擔遵期履行。
㈡然查,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至109 年3 月23日止僅匯 款7 萬元至告訴人指定之帳戶,且受刑人無法於緩刑期間內 依緩刑條件內容如數支付約定賠償金予告訴人等情,有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 、告訴人提出之說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憑, 足見受刑人未遵照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履行,已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甚明。
㈢綜上,受刑人既已評估自己之資力,同意前案判決緩刑宣告 所定負擔,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且其於受緩刑宣告之利益 後,本應信守承諾,履行給付告訴人損害賠償之義務,詎受 刑人竟違背之,罔顧法院給予其緩刑宣告之自新機會;且經 本院多次以電話聯繫受刑人所留存之連絡電話,均無人接聽 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證。可徵受刑人無正當事 由拒絕履行,其並無履行負擔之意願,是受刑人違背緩刑所 定負擔之情節實屬重大,本院審酌上揭各該情節,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以 本院為受刑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