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56號
PTDM,109,單禁沒,156,202102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啟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 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22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壹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啟章(聲請意旨誤載為「張智傑 」,應予更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17 公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181 公克),經鑑定後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 物(聲請意旨記載為「依法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賴啟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 第26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 0.017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 1 只,驗餘淨重1.181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4 年7 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512 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0頁 ),分別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 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1 只,因與其內所殘 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 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