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25號
PTDM,109,交重附民,25,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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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林楊碧霞

      林妙玲 
      林芷瑩 
      林媛  
      林耿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李唯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88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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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