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4號
PTDM,109,交簡附民,3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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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吳春香


訴訟代理人 王甯群


被  告  徐金坤


      典坤企業行


代 表 人 尤彰寶
      資豐工程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齡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274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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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