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栆
被 告 朱本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000 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3,3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8 平方公尺×
1/3 (應有部分比例)=1,558,000 元。
(二)宜蘭縣○○鎮○○路00巷0 ○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9,2
00元。
(三)以上合計:1,558,000+49,200元=1,6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