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號
ILDV,110,補,10,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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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栆  

被   告 朱本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000 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43,3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8 平方公尺×
   1/3 (應有部分比例)=1,558,000 元。
(二)宜蘭縣○○鎮○○路00巷0 ○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9,2
   00元。
(三)以上合計:1,558,000+49,200元=1,6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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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