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0號
ILDV,110,司促,840,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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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治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治良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2月22日止累計385,220元正未給付,其中
   359,570元為本金;25,65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359570│陳治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 │
│  │元  │     │2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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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