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6號
ILDV,110,司促,836,202102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俞永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俞永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7日止累計77,018元正未給
  付,其中74,893元為消費款;2,12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俞永錦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74893 │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