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2號
ILDV,110,司促,832,202102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珮君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02月09日止累計407,995元正未給付,其中39
   8,706元為本金;9,1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3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398706│簡珮君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元  │     │2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