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7號
ILDV,110,司促,627,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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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韻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貳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韻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
   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5,
   20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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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